办事指南 — 惠残项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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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

现将《长春市“十二五”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确保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及时得到治疗和救助。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春市卫生局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公安局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日


 



长春市“十二五”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卫生、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及医疗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市14个县(市)区开展了重性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工作,5400名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得到医疗救助,不同程度地缓解或稳定了病情,收到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为了落实《长春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进一步做好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实施专项救助是对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补充,将专项救助和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发挥救助资金效益,使更多的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能够享有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二、任务目标

“十二五”期间在继续做好14个县、(市)、区精防工作的基础上,新增1个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开展精防工作,全市15个县(市、区)全面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共为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不少于3万人次医疗救助。每年为不少于4,500名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服药救助(可连续救助),为不少于1,500名患者提供免费住院医疗救助。城区和开发区及有条件的县(市)对有“免费服药”需求的患者实行“有一助一”;对有社会危害性的重症患者有一管一,不受住院疗程限制,并要积极筹措资金扩大救助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住院救助补助。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每年为1,500名参加医疗保险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免费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2000元/人/次,住院周期为3个月。

(二)服药救助补助。每年为不少于45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治疗药品经费500元/人。其中450元用于基本检查和服用基本治疗药品,50元用于病人筛查、输送、业务培训、“医疗救助卡”印刷等项目管理经费。

四、救助对象与原则

(一)救助对象

1、持有残疾人证的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

2、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目前确实需要住院治疗或服用药物的精神病患者。

3、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住院或服药医疗救助。符合上述条件者中,处于关锁状态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及有社会危害性的患者优先安排。

(二)救助原则

1、提供基本的、适宜的住院医疗服务,住院费用在医保、农合报销后,在限定费用额度内,为救助对象提供一次性的免费住院医疗救助;确保受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内能显著改善,有效控制病情。

2、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在补贴资金范围内为其购买救助常用药品,满足患者的基本治疗和康复需求。

五、职责分工

残联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确定救助对象;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并监督使用情况;监督、落实医疗补贴经费管理;统计、汇总、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做好资料收集存档和数据录入工作;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开展贫困精神病患者专项医疗救助工作,协助督导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服务内容,将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贫困救助范围,资助贫困精神病人参加新农合,保障康复服务有效进行。

人社部门负责出台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贫困精神病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将精神病患者住院和门诊用药纳入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公安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全市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其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措施,并协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财政部门负责保证救助经费适时发放,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定点医院对救助对象进行诊断,制定治疗方案,根据病情需要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承担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严格执行实施办法中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医保、农合政策,协助贫困精神病患者报销费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成本,控制救助资金,提高治疗效果,惠泽救助对象;严格执行精神科住院医疗常规,保证医疗质量和药品质量,接受残联和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项目有关登记、汇总、上报、经费管理等工作。

六、救助项目

(一)药物治疗监测检查

服药过程中,专科医生要根据精神科药物常规治疗要求,定期为患者作必要的相关检查,如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测等。

( 二)救助常用药品

本项目救助常用药品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阿米替林、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安定、佳静安定、舒乐安定、氯硝安定、心得安、果导等药品。医生也可以根据患者情况,按照控制医疗成本、提高治疗效果的原则,采用其它适宜的精神科治疗药品。

七、工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县(市、区)残联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成立由残联、卫生、民政、财政、公安和定点医院联合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

(二)确定定点医院。市本级及县(市)残联协调卫生、人社部门,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机构中精神疾病治疗专科医院以及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医院。

(三)确定补贴对象。凡符合救助条件的重性贫困患者,在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重性精神病管理医务人员推荐,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或《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市区两级救助的住院患者要填写《长春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托管救助审批表》,同时附诊断书、低保证或贫困证明并优先安排。经街道(乡镇)审查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并下发《吉林省“十二五”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或《吉林省“十二五”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市区两级康复救助履行逐级审批程序。

县(市、区)残联负责将《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保留并存档。每份“住院通知单”限1名救助对象,一次使用,半年内有效。“医疗救助卡”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保存,每年审核1次,如不再属于本办法救助对象,则取消其受助资格,注销“医疗救助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

¬(四)住院就医。对急性期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经医生诊断,监护人持有效的《吉林省“十二五”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受助对象入院应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签署《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知情同意书》,入院过程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计入住院救助费用统一结算;定点医院应及时安排入院,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并负责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疗效评估表》;救助对象出院时,项目定点医院要配给至少可服用半个月的药物。

(五)免费服药救助。由专科医生入户或集中定期进行诊断(检查)开处方,填写贫困精神病人《医疗救助病历》。各定点医院要按医药管理行业要求,统一到定点厂家购药(加价率不得超过10%)。每3个月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要随访、检验一次,进行阶段评估, 每年填写一次《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项目服药疗效评估表》并存档。按照承担任务和精神病患者的实际需要,将药品分发各乡镇(街道)精神病防治康复定点医疗机构,由专人分发给村和社区医生,再由村和社区医生按1个月用药量送到救助对象家中,由监护人在救助卡上签字,并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按时服药。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由监护人定期到定点医院取药,无论是送药或取药都要在医疗救助卡中标明送药名称、数量和价格,并由领取人签字,保证患者足额用药。受助对象年度结余的经费,用于当年额度不足患者的免费服药。 

  (六)结算。定点医院负责保存患者“住院通知单” 《长春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托管救助审批表》、医保、新农合报销单和费用明细清单以及领药处方底联、医院代缴费单据,按每人定额2000元标准与市及县(市)区残联结算。根据2011年《第112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了“精防经费市区两级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2元1:1匹配”,原则上市区两级1:1匹配精防康复救助专项经费。享受服药救助的患者每次检查和用药的种类、剂量、费用由定点医院负责将其记入患者本人的“医疗救助卡”。市及县(市、区)残联负责认真审核医院提供的结算凭据和患者的领药记录等材料,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定点医院拨付救助资金。

(七)登记统计。项目县(市)区残联负责组织定点医院每年集中填写一次《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登记表》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项目登记表》及《长春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托管救助登记表》并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市残联,由市残联统一上报至省残联。

八、经费使用与管理

根据2011年《第112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市、县(市)、区残联按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2元1:1匹配,落实精神病防治康复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与各城区比照省任务指标统一按1:1比例落实贫困精神病患者的住院和服药经费。省补助经费由省残联根据各地承担的精防康复任务数和经费到位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补贴经费分别下达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及时将省和地方安排的补贴经费拨付同级残联,同级残联要及时将补贴经费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市、区根据两级实际救助情况,凭借《长春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托管救助审批表》以及住院结算单等及时拨付定点机构。免费服药经费仍由市本级统一承担。市级精防技术指导组人员深入社区、村诊治患者、指导工作,误餐、交通补助标准由2004年的每天8元提高到15元,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及时将国家、省、和地方安排的补贴经费拨付同级残联。同级残联要及时将补贴经费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县(市、区)精防康复经费,除用于免费住院和服药以及专兼职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生补助外(承担精神病防治康复的乡村及城市社区医生每月补贴不低于20元),对工(农)疗站、日间照料站和托养机构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助。

九、工作要求

“十二五”期间我各县、(市)、区要巩固和完善“开放式、综合性、社会化”的精防康复工作格局,进一步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新举措,切实加强和规范精防基础工作管理。确保经费落实,切实实施康复救助。

(一)严格项目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项目组织和实施工作,按照条件严格筛选救助对象。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地必须专账管理项目资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截留、挪用,确保救助资金用于最需要的贫困精神病患者,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县级残联对定点医院要进行动态管理和指导,严格审核医院各项费用单据和工作记录。救助资金采取由定点医院垫付或项目县残联部分预付的办法,待集中审核基础材料后再进行结算,不允许一次性提前拨付医院,更不允许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救助对象。

(三)严格质量管理。各定点医院要与市及县(市)残联签订责任书,建立专门的医疗质量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对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承担责任。应本着对患者负责的精神,选择精干的医师,并在经费允许的范围内取得最佳治疗效果。对于出院后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残联应将其纳入当地免费服药项目,以保证患者治疗效果。

(四)宣传动员。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建立宣传工作档案,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讲座、典型个案报道等多种形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渠道,宣传开展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项目的意义,号召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


附件:

1、长春市“十二五”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2012年任务分配表

2、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3、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4、吉林省“十二五”重性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通知单

5、吉林省“十二五”重性贫困精神患者医疗救助卡

6、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住院疗效评估表

7、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项目服药疗效评估表

8、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住院医疗救助项目登记表

9、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救助项目登记表



注明:城区及开发区仍沿用《长春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托管救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