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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1947年《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的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补充由世界各国于1990年“人人受教育”世界大会上制订的保证所有人,无论其个体差异,拥有此项权力的公约。

回顾最终形成1993年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平等准则》的几项宣言,其中极力号召各国确保残疾人教育是其教育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欣然注意到政府、支持团体、社区和家长团体,特别是残疾人组织的参与日益增加,寻求改善众多特殊需要尚未满足者受教育的机会;并认识到众多政府、专门机构和政府间组织的高层代表积极参加此次世界大会,是这种参与的实证。

1、 我们,代表8个政府与25个国际组织参加“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的代表们,于1994年6月7日—10日聚集在这里,西班牙萨拉曼卡,认识到在普通教育体系里为残疾儿童、青少年与成人提供教育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此重申我们对“人人受教育”的支持,并在此签署《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其条文与建议的精神,或可指导各政府及各组织的行动。

2、 我们相信并声明:

——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力,必须给予他实现和保持一可接受水平的学习之机会,

——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

——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与需要的广泛差异,

——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他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

——实施此种全纳性方针的普通学校,是反对歧视、创造欢迎残疾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最有效途径;进而言之,他们为绝大多数的儿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教育,提高了整个教育体系的效益,并从根本上改善了教育的成本——效益比。

3、 我们号召所有政府并劝告他们:

——在政策和预算上为教育体制的改善提供最高优先,使之能够收纳所有的儿童,而无论其个体差异与障碍,

——以法律或方针保证全纳性教育原则的采用,将所有儿童招收进普通学校,除非有不得已的原因才作别种选择,

——建立示范性项目,鼓励与有全纳教育经验的国家进行交流,

——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及成人提供教育服务,建立分权的、参与性的规划、监督和评估机制,

——鼓励和促进家长、社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有关特殊教育需要服务的计划与决策过程,

——在早期鉴别与干预项目和职业教育方面投入更大的努力,

——在体系变革的情况下保证职前和在职的师资教育定位于支持在全纳教育学校中提供特殊需要教育。

4、我们也号召国际社会,特别是号召:

——有国际合作项目的政府和国际基金组织,特别是“人人受教育”世界大会的赞助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计划开发署(UNDP)及世界银行:

——赞同全纳性教育的方法并支持将特殊需要教育作为其各项教育项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发展;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ILO)、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加强对技术合作的投入,并强化其合作与网络,以便有效地支持扩展化和一体化的特殊需要教育服务;

——参与国家规划和实施服务的非政府组织;

——加强与官方国家机构的协作,增加对全纳性特殊需要教育的规划、实施及评估的参与;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联合国的教育机关;

——确保特殊需要教育成为各种会议上关于人人受教育讨论的一部分;

——推动职业教学组织,支持促进有关特殊教育需要方面的师资教育,

——激励学术团体加强科研和网络协作,建立地区信息与文献中心,并成为此类活动的情报交流站,推广各国在贯彻此《宣言》中取得的特定成果,

——通过下一个中期扩充项目计划(1996—2000),为全纳学校和社区支持项目调拨资金,以实施先导性项目,展示用以推广的新方法,并建立有关特殊需要教育需求与供给的指标。

5、最后,我们向组织此次大会的西班牙政府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表达诚挚谢意,并呼吁他们尽其努力,使此项《宣言》及其伴随的《行动纲领》得到世界组织的关注,尤其是得到诸如“社会发展高级会谈”(哥本哈根,1995)及世界妇女大会(北京,1995)等重要会议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