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权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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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一般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单位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是否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数,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

(三)单位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四)单位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五)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单位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七)单位是否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八)单位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信访、举报的案件。

三、监督频次

定期非现场每年1次;不定期现场每年1次。

四、监督检查方

(一)要求受查单位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帐和文件材料,并进行实地检查;

(二)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四)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联合执法检查小组,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不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寄发《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函》。

(四)对已签收催缴函但仍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给予通报。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残联、人力社保、地税等部门对用人单位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工资待遇、其他社会保障和保障金缴纳等方面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日常督查可以采取信息共享的方式,经常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用人单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残联、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点等。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用人单位通过挂靠、挂名、虚报等手段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或在管理中违规违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