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省法规及政策

 打印】 【关闭

第五十二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释义〕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以及残疾人组织在维权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一、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 

这里的“残疾人组织”是指全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残疾人民间组织。残联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其主要职能是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另外,残疾人民间组织近年来有了一定发展。有作为社团登记的,有作为民间非企业组织登记的,有作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还有一部分未经登记。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联各级组织,及其他残疾人组织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残疾人组织在维权方面的责任 

残疾人组织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包括: 

(一)残疾人组织有权就残疾人权益受侵害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应当说,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责任主要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来承担。残联等残疾人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它的角色是协助和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所以,对受害残疾人的投诉,残联等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对于残疾人组织所反映的情况和予以查处的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绝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仅要认真查处有关违反残疾人保障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还要将最后处理的结果向反映情况的残疾人组织予以答复。 

(三)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目前,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已基本形成了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司法机关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在这一格局中,各级残联组织以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地方的残联组织与司法、民政、公安部门、法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高校等单位合作,支持受害残疾人进行维权诉讼。对于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支持。 

(四)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的“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指贬低损害残疾人群体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如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有损残疾人人格和群体利益的作品等。对于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残联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对残疾人权益受侵害的一个救助措施。所谓救助措施是指对受害残疾人权利救济的渠道和有关方面对受害残疾人予以救助的职责。救护措施与法律责任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是救助措施从时间上侧重于对残疾人权益进行事先、事中的维护,使他们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而法律责任则侧重于一种事后救济,因为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来调查处理。所以单靠法律责任有时不能及时对受害的残疾人予以帮助;二是从针对的对象上说,救助措施直接针对的是权益受侵害的残疾人。而法律责任则针对的是侵权人,是通过对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来打击和制裁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总之,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二者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是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效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全过程和整体网络。

 

第五十三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规定。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残疾人本身必须要有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里规定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是指残疾人有权要求与侵权事件有关的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对于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益的,受害残疾人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要求处理;对于侵害残疾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等等。 

这里规定的“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是指残疾人可以就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申请仲裁。具体是: 

一、对于民事纠纷,可以依仲裁法申请民事仲裁。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发生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照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并按照一定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民事仲裁实行仲裁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于劳动争议,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一般是作为公民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规定的。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争议方面纠纷的处理专业性比较强,需要专业仲裁机构先行处理一道。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法院审判的压力。对于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是向法院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给当事人以选择权,或者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诉讼。对于申请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点上,此种仲裁与劳动仲裁有相似之处,即对于这两种仲裁裁决不服的,公民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规定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指受害残疾人依据侵害行为的性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自诉。如对于侵害残疾人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的违法行为,受害人都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包括直接侵权的和间接以不作为的方式侵权的违法行为,受害的残疾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受到遗弃、家庭暴力、虐待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对于残疾人的维权要求或仲裁、诉讼请求,应当落实有关扶助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先受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

(一)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人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条件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五)拒绝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

(六)邮政企业拒绝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的;

(七)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旅游景区等有政府性投资的非营利性活动场所拒绝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免费进入的;

(八)未执行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要求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生活、学习的适龄残疾幼儿、儿童、少年入学。无徒步行走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

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的接受教育,是残疾人改善生活、融入社会的重要保障。对于违反条例有关要求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残疾人的教育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条例第三十条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了明确规定。残疾人由于其身体、心理、生理上的残疾引起的功能障碍,本身在学习、工作、生活上就存在很多困难,而且往往存在受教育程度较低,劳动技能较差等问题,使残疾人在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就业率较低。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的就业困难群体,实行特别保护,给予就业援助,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实现,使其通过劳动,实现自强自立,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也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为社会创造财富。因此,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十分必要。

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公民社会保障制度并逐步完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是以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劳动者在年老、患病、负伤、残疾、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社会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的,除工伤保险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因此,任何一方不按规定参加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就不能生效。有些残疾人所在企事业单位,以某种借口不给职工包括残疾职工投保,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劳动就业对其改善生活状况,提高其社会地位,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残疾人由于其心理、生理、人体机构上的组织、功能缺失或者障碍,以及文化水平、劳动技能上的不足,在就业上往往处于较为困难的状态。残疾人劳动权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更需要以立法形式对此给予保障。

五、本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于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盲人读物免费寄递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这是为了保障特定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规定得一些特别的社会扶助措施。

六、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残疾人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等有政府性投资的非营利性活动场所,凭残疾人证免收门票。文化生活权利是人人都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性别、种族、身份、阶层等因素的影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义务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建成后,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避免受到损坏,同时还要加强管理,避免受到非法占用。如果因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建设、市政等行政部门。建设、市政等行政部门要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具体是: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律责任。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属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符合这一标准的要求,否则应由建设部门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 

1、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城市建设、市政部门要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修和管理,整顿和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被破坏的现象,并加强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的监管。对于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残疾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后果的,要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继承权的;    

(二)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的;   

(三)对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和监护责任而拒不履行的;     

(四)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五)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制裁。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前,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一个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奖惩的目的、条件、种类及其适用程序,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也参照执行。另一个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着重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行政处分作了比较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对1957年奖惩暂行条例部分内容的修改和补充。第三个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由于三十多年来各种情况的发展变化,1957年的奖惩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作了规定。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对行政处分的适用情节、种类及程序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是对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称权、、名誉权名誉权、、肖像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荣誉权、亲属权等。、亲属权等。 

人身权是我国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公民和法人的和法人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非财产的方式予以救济。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人格权和和身份权身份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权利。以。以物质财富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为对象,直接与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所有权、继承权等。 

继承权是指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遗产的权利。 的权利。

残疾人因为自身条件限制,其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更易被侵害,因此以立法形式加以保护十分必要。   残疾人因为自身条件限制,其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更易被侵害,因此以立法形式加以保护十分必要。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制裁致害人,从而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侵权损害事实。所谓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给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包括一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所遭受的不良后果(如财产减损、利润丧失、健康恶化、名誉玷污)和不良状态(如财物被侵占、经营受妨碍、环境被污染、行动受限制)。侵权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没有损害事实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必须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的加害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违法的作为。如殴打他人、污辱诽谤他人等,这种积极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要负赔偿责任是没有无疑义的。另一种是违法的不作为。凡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有作为的义务,当事人不尽这种义务,即不作为,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负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如该损害事实并非该违法行为所造成,则该行为人不能负赔偿责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构成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否则,即使有了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主观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行为人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称之为故意;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又轻信能够避免,称之为过失。故意是行为人的恶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而过失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小一些。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赔偿的方式制裁致害人,从而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第一,侵权损害事实。所谓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给人身或财产造成的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包括一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所遭受的不良后果(如财产减损、利润丧失、健康恶化、名誉玷污)和不良状态(如财物被侵占、经营受妨碍、环境被污染、行动受限制)。侵权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没有损害事实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必须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的加害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违法的作为。如殴打他人、污辱诽谤他人等,这种积极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要负赔偿责任是没有无疑义的。另一种是违法的不作为。凡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有作为的义务,当事人不尽这种义务,即不作为,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负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如该损害事实并非该违法行为所造成,则该行为人不能负赔偿责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构成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否则,即使有了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主观过错,就是故意和过失。行为人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称之为故意;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又轻信能够避免,称之为过失。故意是行为人的恶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大;而过失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要小一些。  

对于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只有符合上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按有关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只有符合上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按有关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二、我国政府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关心、爱护残疾人,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关心、爱护残疾人,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一)有关处分的法律责任  

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要由主管的部门,主要是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  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要由主管的部门,主要是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其他纪律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虽然同属行政责任的一种,但二者是不同的:  

1、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适用对象不同。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公职人员,不适用于社会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所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分适用的是一般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某种特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33、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是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必须是被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组织。  

44、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执行不同。行政处分只能由国家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执行;而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也可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民法院强制执行。院强制执行。  

5、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5、救济的渠道不同。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救济渠道为复核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监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处分决定是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如果违法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违法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行政处罚  

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包括:  

1、侮辱残疾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然侮辱残疾人,或者多次发送侮辱信息,干扰残疾人正常生活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侮辱残疾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然侮辱残疾人,或者多次发送侮辱信息,干扰残疾人正常生活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虐待残疾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供养、托养的残疾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虐待行为的,要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2、虐待残疾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供养、托养的残疾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虐待行为的,要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3、遗弃残疾人的。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遗弃残疾人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遗弃残疾人的。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遗弃残疾人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刑事责任  

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除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是:  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除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是:  

1、侮辱罪。1、侮辱罪。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一般是指以暴力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污辱、诽谤,但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污辱、诽谤罪。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侮辱罪,只有被污辱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一般是指以暴力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污辱、诽谤,但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污辱、诽谤罪。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侮辱罪,只有被污辱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一是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是指侮辱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故意伤害罪。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故意伤害的方式虐待残疾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致人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2、故意伤害罪。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故意伤害的方式虐待残疾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致人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  

33、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残疾人实施遗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果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残疾人实施遗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4、虐待罪。家庭成员对残疾人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致人重伤”,是指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虐待罪。家庭成员对残疾人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致人重伤”,是指依照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  对于犯虐待罪的,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告诉的才处理。这是因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虐待行为,则要由司法机关主动依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被害人是否告诉的限制。   对于犯虐待罪的,如果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告诉的才处理。这是因为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往往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允许被害人权衡利弊,作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但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但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虐待行为,则要由司法机关主动依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不受被害人是否告诉的限制。

三、残疾人的扶养人。所谓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抚养是指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可见,婚姻法是从狭义上使用“扶养”的概念,而  三、残疾人的扶养人。所谓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抚养是指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可见,婚姻法是从狭义上使用“扶养”的概念,而刑法刑法、继承法、、继承法、民法民法民法通则等通则等法律法律规范中使用“扶养”的概念是广义的。广义上的扶养规范中使用“扶养”的概念是广义的。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本法中使用的“扶养”,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对残疾人负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都是残疾人的扶养人。,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本法中使用的“扶养”,应当采用广义的理解。对残疾人负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都是残疾人的扶养人。  

残疾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职责 。首先,残疾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应根据  残疾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职责 。首先,残疾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应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来确定监护人。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有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只要其父母中有一人有监护能力,即使是残疾人,也有监护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其他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即使是残疾人,也可以作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其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条的规定来确定监护人。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有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只要其父母中有一人有监护能力,即使是残疾人,也有监护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时,其他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即使是残疾人,也可以作监护人。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根据其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其次,关于成年残疾人,根据民法通则第  其次,关于成年残疾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一)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补偿。但由单位充当监护人的,应赔偿全部差额。(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一)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律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赔偿金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作适当补偿。但由单位充当监护人的,应赔偿全部差额。(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负赔偿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四、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但也应该看到,盲道、坡道、残疾人卫生间等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不侵占、破坏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因此,有必要以立法形式禁止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   四、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但也应该看到,盲道、坡道、残疾人卫生间等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不侵占、破坏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因此,有必要以立法形式禁止侵占、破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

五、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任何机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对待,依法予以查处,绝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更不能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于发生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要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渎职罪和打击报复罪。  五、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任何机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对待,依法予以查处,绝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更不能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于发生本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要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渎职罪和打击报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