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省法规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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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责任的规定。

一、政府和社会应当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本条例明确规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的义务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本条例所规定的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无障碍主要是要求: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共交通设施和居住区等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人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主要是要求:使用盲文、大字印刷、语音、字幕、手语、网络、电子信息和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语言信息和书面信息,进行交流。

残疾人是社会上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他们创造无障碍环境,使他们走出家门,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其他人一样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同时也和其他人一样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联合国相关文件和我国的法规政策中对政府切实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都有明确要求。2006年,第六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为了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和充分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无障碍地进出物质环境,使用交通工具,利用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系统,以及享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政府负有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职责

我国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实践中,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老年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这是由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多领域、跨部门、综合性强的特点决定的。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是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的根本保证。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领导。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涉及多领域、跨部门的工作,不是哪能一个部门的事情,也不是哪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而是一项必须在政府领导下,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交通运输、铁道、民航、公安、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信息、广电、旅游、残联、妇联、老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管理,切实组织、协调、领导本地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开展。近些年来,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重要原因,就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民心工程”、“文明工程”,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从省到县,在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有的地方成立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构,切实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

(二)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是根据已有的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建筑规划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现状,通过了解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的需求,预测和把握未来需要解决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确定一定时期或总体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要保证从计划、资金、建设等方面得到落实。特别是在经济不够发达和投资有限的情况下,更需要通过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准确定位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的规划目标,明确未来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的具体指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并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既不盲目追求过高标准,又要有适当的超前意识。

(三)政府在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主动听取残疾人、老年人及其组织的意见,是实现立法和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的重要途径。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作为残疾人、老年人的代表服务组织,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委员会(协会)等组织,也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做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残联、老龄委(协会)等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残疾人、老年人的利益,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的无障碍需求;向政府、政府部门提出加强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建议;配合政府、政府部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和规划、计划的制定工作,并进行部署;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和督导工作;切实做好残疾人、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建设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无障碍建设纳入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内容中。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释义〕本条是对政府在城镇和农村无障碍建设的责任和城乡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一、政府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应将无障碍建设纳入其中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都是对未来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安排和部署。城乡规划的终极目标在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为广大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进无障碍建设”。《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也规定:“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程。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与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因此,各级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该更多地关注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的需求,在住房、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造中更多地体现人文关怀。

我省是全国产粮大省,是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之一。农村人口占45%,可见吉林省人口构成仍以农村人口为主。据全省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省残疾人193万人,其中农村残疾人103.7万人,占53.7%,远远高于全省农村人口比例。农村残疾人的生存方式就是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或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基本丧失到小城镇和城市谋生的手段。较低的素质也使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导致劳动力转移困难。因此,在推进城镇化发展和进程中,他们将成为农村人口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在当地城镇化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加大村路建设的平整和坡化,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有关标准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强维护和管理。在农村村委会、卫生院、文化站、学校、福利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建设与村路相通的“点线相连”的无障碍设施。本着和谐统一,节约成本的原则,将无障碍建设纳入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有助于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

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改善城镇和农村残疾人、老年人物质生存环境和精神生活环境,为他们创造便利、适宜的生存条件,是建设现代文明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二、城乡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功能就能够得到保障。可见,制定无障碍设施标准,采取措施强化标准的实施,是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执行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进行了规定。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得到加强,标准体系不断完善。1986年,建设部等部门开始制定《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于1989年颁布施行。2001年,建设部与民政部、中国残联发布实施了新修订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其中的24条款纳入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组织对规范进行修订,更名为《无障碍设计规范》,规范由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提高了规范执行强制力。各行业部门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标准制定工作也十分重视,2000年,中国民航总局发布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配置标准》,2003年,年建设部、民政部颁布实施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2004年,年建设部、教育部颁布实施了《特殊教育学校无障碍设计规范》,2005年,铁道部发布实施了《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一系列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规范了无障碍建设行为。

考虑到我省乡村的实际情况,条例对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应逐步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其他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释义〕本条是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规定。

一、无障碍设施建设要体现规划性、统一性、连贯性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在建设阶段就同步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就等于抓住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源头”,这样既有利于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的完整一致,又能节约成本,达到美观、省钱、省力、省时的目的。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时,应按《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设计单位要按照《规范》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时,要把无障碍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规范》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有关部门要对无障碍设施的设置范围和质量进行把关,不符合设计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备案。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拒不执行《规范》的,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残疾人出行的便利,涉及到其居住的住宅、社区环境、城市道路和目的地间贯通统一的无障碍设施,其间任何一处存在“障碍”都会导致其出行无法顺利进行。在一定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不系统、相互之间不衔接,一直是无障碍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它直接影响了无障碍环境的质量和无障碍设施总体功能的发挥。单个无障碍设施的质量高,不等于整个系统的功能优良。因此,强调无障碍设施相互之间的衔接,十分重要。解决无障碍设施的相互衔接问题,应注意从规划入手,通过规划使无障碍设施在一定的区域及区域间构成一个通畅有机的整体,以满足残疾人的使用需求。

二、提高无障碍标识意识,发挥标识的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来人性化设计越来越得到重视,无障碍标识系统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图文并茂的标识,超越了语言障碍,起着分流、指导、资讯、警示等作用,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们之间进行交流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环境标识作为一种信息载体,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道路、桥梁及公共建筑,均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识。标识部分不仅用于指示无障碍设施所在的方向及专用设备的位置,也可提供以下信息:1、指示建筑物的残疾人出入口。2、指示建筑物中乘轮椅者的内外通道。3、指示建筑物内专用设施的位置,如残疾人专用席位、卫生间等。4、指示残疾人专用空间位置,如停车场等。5、指示城市中无障碍设施的通道、桥梁和地下通道等所在的位置。主要公共场所的无障碍标志标识设置高度、尺寸和标识设置距离都应符合残疾人实际情况。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和管理规定。

由于历史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已建成城市道路和建筑都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老城区是居民的密集区,又多为残疾人居住地,不解决已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改造问题,无障碍环境就难以形成。    

一、政府应承担对已建成设施无障碍改造的责任

改造包括:一是“未建”无障碍设施;二是“已建”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要求。

改造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是历史欠账较多,另一方面是受已有场地限制,同时,既有资金的约束,也有技术设计上的难题。在短时间内一次性、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存在一定困难。制定城市无障碍改造规划,分步实施,是解决“改造”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由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和多个职能部门,因此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制定规划,并明确分工,加大投入,加强检查,促进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当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鼓励性政策,积极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的开展。有了资金,其他问题基本上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处理。对新建项目中的无障碍设施而言,由于无障碍设施是项目功能的组成部分,并且《规范》都有规定,作为项目整体中的一部分,必然会统筹考虑,必然要纳入项目的概算、预算。但单独的无障碍改造则需要有一定资金的支持。

二、政府应优先开展与残疾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机构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规定:“推进既有道路、建筑物、居住小区、园林绿地特别是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无障碍改造”。

在城市推进无障碍改造工作过程中,要优先推进与残疾人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改造。公共服务机构为全体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往往是残疾人出行的目的地或办事地点,残疾人对这部分设施无障碍改造的要求最迫切,应为残疾人提供适当服务条件和环境。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应起到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建设完善的高质量无障碍设施,是方便残疾人反映诉求和办理事务的需要,是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特殊教育、康复和社会福利机构是直接为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教育和服务的专业机构,理应具备更“专业”的无障碍设施。银行、邮电及各专业商店、菜市场、超市等建筑物,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涉足的地方,因此要求建筑入口、室内过道、服务用房、服务台、结账通道及有关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的通行和使用要求。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及交通运输、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是残疾人、老年人经常要出入的场所,完善的无障碍设施,能够使残疾人、老年人方便地办理业务、开展活动和享受服务,增强他们自主参与社会的信心和尊严,提升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

我们要实现无障碍的最终目标就是为了保证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在资讯、商业、金融、保险、医疗、娱乐等公共场所能够无外在帮助地正常自由活动,建立一个便利和安全的无障碍环境。

三、加强无障碍设施维修和保护,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和城市其他基础设施一样,无障碍设施的功能发挥依赖于有效的维修和保护。当前,各地已建的无障碍设施被占用、被破坏的情况较为普遍,重建轻管的现象时有发生,无障碍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经常的、良好的养护和管理,不仅能够延长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寿命,对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也有重要意义。

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护关键是要明确责任主体,以避免各职能部门在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上相互推诿。《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对故障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所有权人是指对建设项目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人,就是对建设项目享受产权的人或单位。由于无障碍设施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因此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产权或所有权也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享受。管理者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城市道路或建筑项目进行管理的单位。经营管理者虽然对建筑项目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基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管理权,行使部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维护的责任和义务。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往往会导致责任不清,因此所有权人、管理人之间应约定责任人。只有责任明确,无障碍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执行无障碍信息交流标准,加强对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开发应用的引导和管理。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释义〕本条是政府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职责的规定和关于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提供信息交流服务的规定。

一、政府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职责的规定

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任何人(无论健全人还是残疾人,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信息无障碍主要包括两个范畴:(1)电子和信息技术无障碍;(2)网络无障碍。前者是指电子和信息技术相关软硬件本身的无障碍设计以及辅助产品和技术,后者包括网页内容无障碍、网络应用无障碍以及它们与辅助产品和技术的兼容。

为切实推进我国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工作,国家和省里都有相应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意见》强调要“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相关规划,更加关注残疾人享受信息化成果、参与信息化建设进程。制定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推进通用产品、技术信息无障碍。推进互联网和手机、电脑、可视设备等信息无障碍实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推进互联网网站无障碍设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立语音提示、屏显字幕、视觉引导等系统。推进手机短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药品和食品说明的信息无障碍。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因此,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并采取措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使用无障碍信息交流手段,公布重要的或与残疾人相关的政务信息,即通过广播、盲文、字幕、手语、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布政务信息。

二、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旅游、金融邮政、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民航客机、铁路旅客列车、地铁、城市轻轨列车、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出租汽车、长途汽车、客运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是政府相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帮助他们分享信息科技成果,也是政府致力于达到的一个目标。在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是保障残疾人享受无障碍权益的重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要求:“大中城市的医院、商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网络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要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无障碍服务,一要相关人员具备无障碍服务意识;二要掌握各种无障碍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无障碍服务技能,这需要通过相关培训并在工作实践中来培养和强化。

目前,我省相当多的城市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已逐步加强提供无障碍服务,如有的机构和场所开辟了残疾人优先窗口,有的行业从业人员能掌握一定程度的手语,有的公共交通工具建立了电子信息屏幕显示系统或提供语音服务,有的商场设置了导购图文信息,有的开辟了低位柜台、设置了坡道和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但总体上说,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提供的无障碍服务,还不能满足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的需要,应当予以加强。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障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权利的规定

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残疾人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责任

很多残疾人,无论是自身原因还是客观环境造成了残疾,都需要一种交通工具帮助进行正常的行动。驾驶汽车是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各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推动,制定出台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2009年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允许左下肢残疾可申请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右下肢残疾可申请驾驶加装辅助装置的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双下肢残疾可申请驾驶加装辅助装置的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有听力障碍(佩戴助听器达到要求)可驾驶小型、微型的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的载货汽车或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手指残疾(右手拇指缺失或双手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都可开车,但左手拇指必须要有)可驾驶小型汽车。卫生部印发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交通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残疾人驾驶机动车体检、培训、辅助装置生产及加装质量保障、车辆检测和注册登记、考试、管理等项工作给予支持,保证残疾人便利出行。

二、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残疾人停车位是指专门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泊位。一般带有明显标志,位于通行相对便利的位置,面积大于一般停车泊位,非残疾人禁止使用。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国际上是通行做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公共停车场所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通过立法对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进行规定,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立了严厉处罚的条款。在我国台湾地区的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就规定:“公共停车场应保留百分之二比例作为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车位未满五十个之公共停车场,至少应保留一个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非领有专用停车位识别证明之身心障碍者或其家属,不得违规占用”。

随着越来越多的残疾人选择汽车作为出行交通工具,我国许多地方也都开始在公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意见》中提出:“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政府有关部门也制定实施了无障碍停车位的标准,主要有:(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该标准规定了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数量,要求停车位数量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总车位的1%,停车位数量为301-500个的大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4个,停车位数量为51-300个的中型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2个。(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576.3-2009)中,对无障碍停车位的标线、面积、划法作了规定。标准规定无障碍停车位长6米、宽3.7米(普通车位长6米,宽2.5米),面积约为2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