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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工商联字〔2018〕10 号

  为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实现创业就业,包括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

  二、提供高效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

  (一)为残疾人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开设“特别通道”,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容缺预审”服务。进一步简化残疾人创业者登记提交材料及程序,只要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和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的行业,允许申请人在主要登记材料齐全、未出现实质性错误、不影响登记效力及登记事项录入情况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经申请人出具限期补齐的承诺书后,先行核发营业执照。由颁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负责跟踪服务,帮助残疾人创业者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合法规范经营。

  (三)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全程电子化个性登记服务。省工商局开发的“e窗通”登记系统增设残疾人个性化功能模块,公布国家扶持残疾人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方便残疾人创业者查询了解,并为残疾人创业者制定专门办事指南,帮助残疾人足不出户办理营业执照,完成工商登记“一次不跑”。

  (四)为残疾人创业拓展登记服务。在政务大厅配备各种自助办理终端,拓展政银合作,授权商业银行网点代办营业执照,将工商登记触角延伸至每一位残疾人创业者身边。

  (五)为残疾人创业建立一对一帮扶联系制度。各级工商部门建立一对一联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服务到位,在办事网点的一体机旁设置专职导办员提供面对面的贴心服务,负责辅助指导,确保申请流程填报顺畅、准确,提高群众办事效率。

  (六)对残疾人创业者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残疾人创业者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市场主体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符合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三、提供全方位信息保障

  (七)加强各部门间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为残疾人创业后续服务提供保障。依托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实现市场监管、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残疾人创业者开办企业数据全程网上流转,实时交换,各部门及时掌握残疾人创业信息,为残疾人创业后续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八)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名录库,解决残疾人创业获取政策难问题。通过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库,为全省小微企业特别是残疾人创办企业搭建多元化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公示、扶持导航等服务,积极为残疾人创办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九)运用大数据手段引导残疾人创业者合理投资。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国家经济户籍库”作用,定期发布市场主体服务与监管大数据分析报告,为残疾人创业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开辟“残疾人创业服务专栏”,定期发布相关参考信息,便于残疾人创业者及时掌握全省产业分布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向,帮助残疾人一站式获取各部门扶持政策信息,量身打造精准的帮扶措施,引导残疾人创业者合理投资。

  (十)拓展残疾人创业助企融资服务。加强宣传力度,提高残疾人创办企业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融资意识,引导企业用好、用活、用足相关服务政策。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创办企业与银行之间开展的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四、搭建广告宣传平台加强品牌培育

  (十一)搭建残疾人企业与优势广告媒介合作平台。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引导残疾人创办企业与广告媒介精准对接,推进与优势广告宣传媒介深度融合,加强残疾人创办企业形象文化宣传,提升广告创意、设计、策划水平,增强品牌效应,加快提高社会认可度和市场影响力。

  (十二)支持残疾人创办企业做大做强自主品牌。深入残疾人企业开展商标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引导和帮扶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制订品牌发展规划,并纳入企业持续发展战略,加强商标品牌管理和资本化运作。鼓励残疾人创办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途径,加强商标海外布局规划,加快培育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五、依法保障残疾人创业者合法权益

  (十三)对残疾人创业者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通过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手段,引导残疾人诚信守法经营。对残疾人创办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未产生严重后果的,以教育规范为主,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积极营造良好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创办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股权等权益的行政保护,及时依法查处侵犯残疾人创办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商业贿赂、混淆仿冒等各种经济违法行为,为残疾人创业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发挥桥梁作用,在残疾人创业过程中,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地。全面掌握并及时向工商部门反馈残疾人创业有关信息和诉求。积极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创业指导等服务,强化全程跟踪,帮助减少创业风险。同时,加强创业培训,依托各类培训机构,为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提供针对性强的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进一步丰富培训内容,有效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成功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