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市条例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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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有关意见的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7日


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有关意见分工方案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15〕18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确保各项残疾人工作推进有安排、责任有主体、时限有要求、落实有监督、效果有评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幸福长春的总目标,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责任划分及完成时限

(一)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1.加大社会救助力度

(1)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其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及时得到相应救助。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或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医疗总费用的50%扣减后,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2.落实好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

(2)进一步完善城镇贫困或重度残疾人个体从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镇贫困或重度残疾人个体从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年度缴费额度的6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为15年,补贴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提高资助标准、扩大资助范围。(持续实施)

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自申报之日起,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当地再就业资金中列支。(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市社会保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3)加快9项康复给予医保报销试点建设。(2016年年底前完成)

逐步实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9项康复给予医保报销。(2020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4)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3.建立残疾人福利制度

(5)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逐步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与其他托底性保障制度相衔接。(2016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4.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6)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中,对无力自筹资金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持续实施)

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2020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房地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生产增收

1.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7)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做好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并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和预留残疾人的编制或岗位,提出招录计划。(持续实施)

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2020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8)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且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按照当地上年度每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的,参照上述补贴政策执行。(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2.积极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9)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发展。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工场等,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稳定运行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年度给予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聘用的就业辅导师给予工资补贴。建立残疾人创业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和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培育扶持力度,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资金等方面给予照顾。(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公用局、市残联

3.帮助和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10)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孵化服务,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场地等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市区级认定标准的,按照入住企业占用面积一次性补助0.2万元/平方米,5年之内改变基地性质的收回补助资金。(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11)开展残疾人文化创业试点,鼓励扶持具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通过文化创业增收致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12)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对进入购物商场、连锁超市、娱乐中心、休闲广场、孵化基地等场所,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按上年度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当地残联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置设备或提供资金支持,扶持标准为0.5—1万元。对盲人首次开办按摩院给予0.5—1万元的资金扶持。支持开辟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电子商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项目,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3)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援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在社区开发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和乡镇残疾人服务员等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要安排残疾人就业。(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4.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

(14)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和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任务。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工作。认真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增收,按期脱贫。(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15)积极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切实保障残疾人在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收益。(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残联

5.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

(16)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残疾人参加各类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按有关规定可享受人社部门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残联举办的各类培训,免收培训费、鉴定费;用人单位通过岗前技能培训,并在培训后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岗前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0.2万元。支持各级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达到市级或区级标准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17)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网络系统,对残疾人就业与培训工作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发布。(2016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8)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的用工行为。严肃查处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开展残疾人的普法教育,增强其维护自身劳动保障权益的能力。(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残联

(三)扩大残疾人基本服务供给

1.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

(19)贯彻执行国家、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方案,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致残风险的监测,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完善、落实好残疾报告制度。(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20)建立健全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

(21)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补助经费纳入经费预算,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22)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加强全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和技术指导队伍建设。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示范性康复站。(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2.努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23)落实好国家、省关于特殊教育的提升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力量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24)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打通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交流通道。切实解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25)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6000元。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扶持定点特教学校开展智障残疾学生职业教育。根据升入职业教育班的残疾学生数量,适度给予办学机构一次性补助。(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市财政局

(26)落实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对符合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特教学校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培养残疾学生的职业技能。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7)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障人员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落实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针对残疾考生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长春广播电视台、市文广新局、市残联

(28)积极为教师参加“国培”和“省培”项目创造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3.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29)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充分发挥县(区)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的作用。创造条件为农家书屋、社区活动室配备盲文书籍、大字版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建委、市残联

(30)广泛开展残疾人读书、艺术创作、文化展示、艺术汇演等活动,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基地建设,扶持残疾人文艺团体发展。(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残联

(31)全面建设和发展残疾人体育。将残疾人体育作为全民健身体育重点,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全民健身场所普遍开展残疾人健身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继续加强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的建设,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利用地域优势,发展冬季项目等残疾人竞技体育。(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残联,各县(市)区、开发区

4.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

(32)贯彻落实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推动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残联

    (33)积极开展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司法和法律援助部门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构建法律助残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活动。(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残联

   (34)开通残疾人维权热线和残联系统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管理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2016年6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残联

5.加强残疾人服务平台建设

(35)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开发区

(36)完善全市残疾人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对持证残疾人人口信息实行动态管理。(2016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统计局、市公安局

(37)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和研究分析的相关工作。(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残联

(四)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无障碍环境建设

1.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

(38)将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专项建设规划,并增加各类专业器材投入。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建设1个公办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以中央和省市补助项目为带动,参照我市现行同类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2020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2.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39)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严格监管。各级机关、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和街道社区办事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和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40)执行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开展无障碍网站达标建设工作,按照信息无障碍标准,逐步推进各类网站的无障碍改造。(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残联

(41)开办电视新闻手语综述栏目,提升电视节目字幕化水平。(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残联、长春广播电视台

(42)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食品药品的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43)落实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汽(电)车、轻轨客车等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达到无障碍设施标准,方便残疾人乘坐。推进公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残联

(五)建立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残疾人服务机制

1.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

(44)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提供慈善帮扶。鼓励和扶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深入实施助残公益项目,大力培育助残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2.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45)建立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

(46)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助残组织发展,推动基层助残社会组织登记工作。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与助残社会组织交流合作,促进融合发展。(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3.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

(47)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支持为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发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

(48)支持研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为残疾人服务的技术和产品。(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49)落实国家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

(50)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落实残疾人参保补贴政策。(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4.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5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以残疾人康复、教育、托养、护理及就业培训等服务为重点,做好我市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持续实施)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重点扶持,加大投入,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统筹推动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相关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任务,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好“代表、服务、管理 ”职能。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工作任务逐一进行分解,确定实施主体,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所需资金,进一步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残疾人事业投入,建立投入稳步增长机制。加大彩票公益金等对残疾人民生项目的支持。

(四)做好宣传工作。各类宣传媒体要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大力弘扬现代文明残疾人观,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宣传树立优秀残疾人典型,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宣传扶残助残好人好事,引导社会各界关爱帮助残疾人。

(五)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我市落实残疾人小康进程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及检查验收标准,确定各年度重点任务并对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2018年进行中期检查评估,2020年年底进行总体评估并通报完成情况。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