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市条例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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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开发区残联、财政局:

现将《长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春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日

 

 


 

长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为鼓励规范残疾人辅助性机构有序发展,保障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致富奔小康,根据《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政策扶持范围

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在工商、民政等部门注册独立法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开展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二、政策扶持基本条件

(一)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必须缴纳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三)开展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辅助性场地面积按照安排残疾人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面积不能小于100平米。辅助性就业机构需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无障碍环境,并按照服务功能与项目设置办公室、工作间、活动室、餐厅和卫生间等功能室。其中,工作间面积占机构总面积50%以上。

  (四)机构配备的就业指导师与上述三类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5。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参与管理。

(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六)机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合同,残疾人自愿解除或其他原因确需解除的,机构需事先报当地残联备案。

  二、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流程

  (一)自愿且具备申报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填报《长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附机构的可行性报告、租赁合同(协议)及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向所在街道(镇)提出申请。

  (二)街道(镇)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长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上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区残联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

  (三)区残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街道(镇)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工作,要按照“谁审核、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逐户实地核查,严格把关,防止瞒报、错报、漏报,确保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联合形成正式文件按要求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

  三、扶持政策

  达到补贴标准,管理规范、正常运行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

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给予机构辅助性就业岗位补贴。

  (二)就业指导师岗位补贴

  对认定为区、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就业指导师与安排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比例1:5进行计算,每安排5名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就业给予一名就业指导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金额按照6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

  (三)机构运行补贴

经认证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安置一名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就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年标准的50%给予机构运行补贴。补贴资金用于机构场地补助、辅助服务人员补助、无障碍环境改造、工疗、农疗、辅助器具购置,以及残疾职工的午餐交通补贴、技能帮扶、落实各项待遇补助等。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当地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

  四、资金来源及申报要求

  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由各区拨付相关机构。

  (一)辅助性就业机构不享受超比例安置奖励;辅助性就业机构不享受残疾人日间照料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不享受大龄自闭症、智力障碍青少年补贴;福利企业(单位)不享受辅助性就业补贴政策。

  (二)机构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各区认定机构的正式文件;

  3.机构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4.长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附件1);

  5.长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2);

  6.长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7.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凭证;

  8.就业指导师人员花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残联要做好本辖区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要做好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规范管理,以及检查督促和落实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

  (二)本方案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三)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如有国家、省调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贴标准,或经市政府批准可调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相关补贴标准。

 

附件:

长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pdf

长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人员花名册.pdf

长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审批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