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本市条例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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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开发区残联: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长府发〔2015〕18号),鼓励农村各类企业积极吸纳贫困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脱贫奔小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对象

长春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安置农村残疾人就业,从事农村种、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的各类企业或农村合作组织。

二、申报程序

符合资金补贴条件企业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报,填写申报表(见附件),乡、镇、街道将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城区、开发区残联,城区、开发区残联进行审核、审批并建立档案,将企业吸纳残疾人名单报至市残联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填写《长春市对企业安置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补贴申报表》;

2.申请企业的相关证照或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劳动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3.企业支付农村贫困残疾人工资的有效证明;

4.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或贫困证明复印件。

四、补助标准及要求   

从事农村种、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各类企业,每安置一名贫困残疾人就业,给予企业一次性1000元的资金扶持。市级拨付资金不足部分,由区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足。扶持资金可用于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长春市对企业安置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补贴申报表
   补贴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