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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
《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及创业带头人评选方案》业经市残联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7月25日


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及创业带头人评选方案

 

为继续开展我市“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及创业带头人”评选工作,促进、辐射、带动城乡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保障体系建设,激发残疾人就业创业热情,切实提高我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水平,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长春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选范围

(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评选范围

注册、经营地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评选标准的城镇工业、服务业、盲人医疗或保健按摩业项目,农村种(养)业项目和服务业、手工业及其他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

(二)残疾人创业带头人评选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城区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在就业年龄段,通过自主创业成功实现就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积极回报社会,带动残疾人、下岗职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评选标准

(一)市级残疾人就业基地评选标准

1.除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固定资产40万元以上,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安置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残疾人10人以上。

2.盲人开办的医疗或保健按摩机构,自有或租赁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安置盲人就业5名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

3.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要达到在岗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残疾人职工收入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以上,取得合法福利企业证照。

4.用人单位要建立管理与服务制度,财务账目清楚。基础档案、劳动合同、安置残疾人就业名册以及收入状况等资料要完整详实。

5.用人单位对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具备条件的,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必须给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不符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应发给残疾人本人,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必须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农村户籍的残疾人应依本人意愿,帮助其办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6.用人单位安排和辐射带动1名1-2级的重度残疾人和3-4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或1名1-3级残疾军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盲人开办的医疗或保健按摩机构,安置2名其他残疾人就业按照安置1名盲人计算。

7.市级就业基地须从挂牌一年以上的区级就业基地(同期报备长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中产生,已被评选为市级残疾人就业基地的单位,不再重复评选。

(二)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评选标准

1.农村种植业项目

(1)大地种植户。种植面积20亩以上,安置残疾人5名以上,辐射带动从事大地种植业的残疾人30名以上。

(2)大棚种植户。有大棚3个以上,安置残疾人3名以上,辐射带动从事大棚种植业的残疾人20名以上。

2.农村养殖业项目

(1)畜类养殖

养猪户。养殖数量100头以上,安置残疾人3名以上,辐射带动从事养猪项目的残疾人20名以上。

养羊户。养殖数量80头以上,安置残疾人3名以上,辐射带动从事养羊项目的残疾人20名以上。

养牛户。养殖数量20头以上,安置残疾人2名以上,辐射带动从事养牛项目的残疾人20名以上。

(2)禽类养殖

养殖数量1000只以上,安置残疾人2名以上,辐射带动从事禽类养殖项目的残疾人20名以上。

(3)水产品养殖

养殖面积10亩以上,安置残疾人2名以上,辐射带动从事水产品养殖项目的残疾人10名以上。

3.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业项目

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企业要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直接安置和辐射带动残疾人30名以上。

4.扶贫基地用人单位安排和辐射1名1-2级重度残疾人和3-4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或1名1-3级残疾军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5.市级扶贫基地须从挂牌一年以上的区级扶贫基地(同期报备长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中产生,已被评选为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的单位,不再重复评选。

(三)创业带头人评选标准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热爱公益事业,广泛参与扶残助残活动,积极投身创业实践,对残疾人创业有引导示范作用。

2.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在10万元以上,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职工意愿缴纳社会保险,必须缴纳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未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4.已被评选为市级创业带头人的残疾人,不再重复评选。安置和辐射带动残疾人有一定数量的优先考虑。

三、推荐申报

评选工作本着择优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推荐并逐级审核上报。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掌握评选标准。

(一)申报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需提供的资料

1.填报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申报表及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内容详实。

2.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与残疾人签订的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已经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提供缴费凭证;上年度残疾人职工工资账单明细。

4.安置就业残疾人名册及身份证、第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市级残疾人创业带头人需提供的资料:

1.填报残疾人创业带头人申报表及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内容详实。

2.残疾人创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残疾人创业带头人的本人身份证、第二代残疾证,红色背景小二寸照片一张及被安置的残疾人身份证、第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中约定缴纳社会保险事宜。已经为安置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提供凭证复印件;上年度残疾人职工工资账单明细。

四、审核与审批

(一)市残联将重点考察基地规模、安置人数及用工待遇、生产经营状况和效益前景以及基础资料等。

(二)市残联教育就业部会同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及残疾人创业带头人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残联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市残联网站上公示评选结果。

五、资金扶持

全市统一组织评选活动,对城区、开发区被评为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和残疾人创业带头人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资金扶持;外县(市)因财政体制的原因,不享受资金扶持,但同等享有省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评选资格。扶持资金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置、改造生产设施、设备,无障碍设施建设,充实企业流动资金等。奖励扶持资金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及创业带头人评选工作,要着重考虑社会影响大、在逆境中顽强拼搏、自强不息、道德品质好、有较强示范效应的候选单位和个人,在推荐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基层的意见,确保被推荐单位、人选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要成立本部门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及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评选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残联要设专人负责做好本部门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及创业带头人评选工作,真实准确地汇总工作情况,按通知要求时限,将事迹材料、长春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申报表、创业带头人申报表(见附件1、2)报长春市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报送纸质材料同时,一并上报电子版材料)。


 

附件
   长春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申报表
   长春市残疾人创业带头人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