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事业发展规划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长春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
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
小康进程规划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部署,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吉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和《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编制背景
“十二五”期间,长春市残疾人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残疾人事业经费年均投入约9000万元,惠及残疾人4万余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全省率先建立“三无一靠”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十二五”期间,市区两级补贴资金1050.8万元,共救助残疾人5287人次。依托社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托养服务12265人次。残疾人农机扶贫项目被作为“创新扶贫模式”写入国家《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总投入1450万元,受益残疾人3226人。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595户。大幅度提高了康复和精防经费标准,将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的救助年龄从0—6周岁统一调整为0—8周岁,救助标准提高至1.2万元/人·年。为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救助36040人次。创新开展“康复进家庭”项目,为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服务5750人次。白内障患者全部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发放辅助器具76691件(套)。全市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1.2万人,培训残疾人4.3万人(次),做到“有一培一”。成立了全国首家智障者支持性就业实训基地。建立起覆盖各学段的残疾人教育资助体系,为241名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补贴,资助1922名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残疾人慈善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十二五”期间,筹集善款物资约2600万元,实施助残公益项目40余项,约8万残疾人受益。
“十二五”时期,我市残疾人事业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康复、教育、无障碍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还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的需求,城乡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薄弱等,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市必须优先补上残疾人事业的短板,尽快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让残疾人和全市人民一同过上小康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要求,把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重点任务,聚焦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增加残疾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使残疾人收入水平明显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加强普惠特惠制度建设,保障广大残疾人根本需求。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发展需求;要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好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不断增进残疾人的福祉。
——发挥政府、社会和残疾人自身作用,创造更好的融合发展环境。突出政府责任,确保残疾人公平享有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依法维护好残疾人平等权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残疾人组织和市场机制作用,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要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充分发挥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帮助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
——兼顾城乡差异,坚持分类调控科学化推进模式。既要加强对农村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的重点扶持,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和不同类别残疾人小康进程;又要充分考虑城乡和地区差异,使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总体目标。
按照生活上多保障、创业上多支持、人格上多尊重的要求,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
——实现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建立健全农村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残疾人就业更加充分,力争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比社会平均水平更快一些,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不断缩小。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扶残助残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城乡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住房、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做到生活有保障、居家有照料、出行更便利。
——残疾人平等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享有精准康复服务,自身素质和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和无障碍环境更加完善,文化体育生活更加丰富活跃,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深入。
——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深入人心,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切实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兜底性保障制度,解决残疾人基本生活困难。
1. 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
——在落实符合条件残疾人应保尽保政策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一户多残的残疾成员、老残一体人员给予重点保障,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将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扶养、赡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健全流浪、乞讨残疾人返乡保障制度,对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而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妥善安置。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
2. 建立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补贴制度。
——建立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确保与其他兜底性保障制度相衔接。研究残疾鉴定费用的补贴政策。
——建立救助力度更大、范围更广、经费稳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福利保障水平。继续为贫困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对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费用给予补贴。对6周岁以上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基本生活支出费用比照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实施盲人、聋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完善残疾人交通补贴制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实现全覆盖,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县(市)。
3. 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面。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资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提高资助标准、扩大资助范围。对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进一步完善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体从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体从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年度缴费额度的60%给予补贴。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对低保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全额承担。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采取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支持残疾人参加相关商业保险。
4. 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轮候、优先选房等政策。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
——农村危房改造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无力自筹资金改造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到2020年,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切实保障其基本居住安全。
5. 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
——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推动机构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同步发展,规范化运行。不断加大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努力为城乡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托养服务,实现与儿童、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体系的衔接和资源共享,解决好超龄托养人员的转移接续问题。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1.3万人次以上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积极为残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对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给予更多政策优惠支持,使更多的残疾儿童回归家庭生活。
——将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专项建设规划,并增加各类专业器材投入。每个县(市)区、开发区至少建设1个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以中央和省、市补助项目为带动,参照我市现行同类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
(二)加大扶贫和创业就业力度,大幅提高残疾人收入。
1. 切实抓好残疾人精准扶贫。
——积极推进和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任务。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工作。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政府贫困户建档立卡范围,强化分类施策和精准帮扶。稳定实现全市贫困残疾人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有效扩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家庭无障碍服务两个覆盖面,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残疾人口实现脱贫。
——扶贫项目和资金投入要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倾斜支持。认真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增收,实现按期脱贫。积极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切实保障残疾人在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收益。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开发适用致富项目。重点培育、支持一批集中就业、扶贫基地和创业带头人, 深入开展农机扶贫项目,继续加强农村贫困残疾人培训,实施“千家万户巧手工程”和农村残疾人“带传培训工程”,为2.5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提供各类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加强社会化生产服务和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一项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
2. 依法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全面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除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现“应收尽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方向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建立征收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依法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按照规定比例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安置残疾人上岗,逐步建立残疾人岗位预留制度。至2020年,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设定和预留残疾人的编制或岗位,提出招录计划。
——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3. 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
——全面贯彻和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时间、限额即征即退。
——鼓励创办各种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的残疾人创业和就业。财政、人社、残联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努力在资金上给予扶持。
——培育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品牌,扶持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扶持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投资建设或租赁经营形式兴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根据安置残疾人数量,对稳定运行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年度给予资金扶持,加强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设,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聘用的就业辅导师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通过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吸纳社会资金的方式,设立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通过借款、投资、担保、贴息等方式,投入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扶持初创期和初具规模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文化创业示范点、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支持盲人按摩业发展,对于盲人首次开办按摩院给予资金扶持补贴,鼓励盲人按摩机构规模化、品牌化。扶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建设。
4. 扶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完善并落实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通过资金、设备、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对进入购物商场、连锁超市、娱乐中心、休闲广场、孵化基地等场所稳定经营的残疾人,适度给予补贴。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当地残联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置设备或提供资金支持。
——建立完善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孵化服务,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市区级认定标准的,按照入驻企业占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进一步提高市残疾人展能创业基地的孵化能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设一批区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良好的平台。
——落实好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援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在社区开发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和乡镇残疾人服务员等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要安排残疾人就业。
——借助“互联网+”行动,鼓励残疾人网络就业创业,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费用补贴。支持开辟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电子商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项目,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家庭手工业等项目。拓宽盲人、聋人就业渠道。扶持残疾人亲属就业创业,实现零就业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5. 强化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残疾人精准就业服务工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网点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为有就业意愿和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普遍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全市培训城镇残疾人1.4万人(次)以上,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1万人。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每月举办一次残疾人专场招聘会。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办法。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单位之间的转衔服务。
——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进程。充分利用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及残疾人就业无障碍信息网络,满足残疾人就业培训需求。2016年年底前,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发布。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两级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建设各级残疾人培训基地,建设省、市、县级残疾人职业培训示范基地20个。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定相关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贴。建立高校残疾毕业生数据库,推进就业见习、实习,提供重点帮扶。定期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展能活动,积极选拔、推荐优秀人才参加省和国家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的用工行为,消除影响残疾人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严肃查处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保障残疾人的尊严。
(三)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增强残疾人广泛参与能力。
1. 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与实施方案。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组织开展致残风险的监测,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完善、落实好残疾报告制度。加强残疾预防宣传,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与能力。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体系建设。加强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健全医疗卫生、特殊教育等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核心,发挥技术优势,与县(市)区康复机构及社会康复机构联动,形成网络;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培育社区康复站和社会康复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全部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借助基层医疗机构完善农村康复体系,在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残疾人康复室。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强化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和康复技术指导队伍建设。
——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到2020年,在全省率先实现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的目标。抓好全国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示范点创建工作。实施好残疾人社区康复、居家康复项目,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建立康复服务档案,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为因病、因伤致残人员及时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其恢复生活能力、劳动能力。积极开展康复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推广个性化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普及助听器、助视器、假肢、轮椅、拐杖等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为贫困残疾人和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继续实施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
——大力开展文体康复和职业康复,改善残疾人功能障碍及不良心理状态。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技术平台,根据不同残疾人功能障碍程度、心理状态、文化水平制定职业康复方案,通过职业能力评估、功能性能力评估、强化训练等康复治疗手段,帮助残疾人就业或再就业,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将贫困残疾人作为职业康复的重点,帮助其实现脱贫。
——保障经费投入,继续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经费预算,并根据实际,逐步提高康复项目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2. 加大教育资助和支持力度。
——落实好国家、省关于特殊教育的提升计划以及实施方案。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鼓励和支持特教学校、普通幼儿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力量等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专职教师,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合教育规模。落实 “一人一案”,多种形式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8%以上。加强对残疾儿童家长的指导支持,为残疾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落实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实施中高等融合教育政策项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专业学习、就业等方面加强对残疾学生的支持保障服务。落实国家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行动计划,依托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和残疾人集中就业等机构开展残疾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逐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积极为教师参加“国培”和“省培”项目创造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提高手语、盲文信息化水平。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障人员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落实国家和省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针对残疾考生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3. 强化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市、县(区)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室,配置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大字读物及阅读辅助设备。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活动室要增设盲人图书角。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残疾人阅读推广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实施文化进家庭“五个一”项目,帮助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每年读一本书、看一次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协调相关媒体办好残疾人专栏及专题节目。开展残疾人文化创业试点,鼓励扶持具有特殊才能的残疾人通过文化创业增收致富。支持创作出版残疾人文学艺术精品。
——开展“追梦文化”系列活动,推动残疾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成立长春市残疾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长春市残疾人艺术团,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成立各类残疾人艺术团体,广泛开展残疾人读书、艺术创作、文化展示等活动,举办第五届长春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加强特殊艺术人才基地建设,培养特殊艺术人才,扶持残疾人文艺创作和文艺团体发展。
——将残疾人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工程体系,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实施“残疾人体育健身计划”,推广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项目,开展“一地一品牌”残疾人群众体育品牌创建工作。继续加强残疾人体育“自强健身活动示范点”建设和健身指导员培养,推动残疾人体育进社区、进家庭。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为4000户重度残疾人家庭提供康复体育器材、使用方法和指导进家庭服务。
——开展“残疾人健身周”、“ 特奥日”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加强特教学校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推动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均衡发展。加强运动员培养、管理、教育和保障,提高残疾人体育竞技水平。充分发挥长春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作用,积极发展越野滑雪、冰壶等残疾人冬季体育运动项目,抓好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向省和国家输送优秀运动员。组织参加第二届全省残疾人运动会。
4. 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贯彻无障碍环境建设政策和标准,推广无障碍通用产品和技术的应用。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设有无障碍设施或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各级机关、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和街道社区办事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站点等公共场所和设施要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进行无障碍改造。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
——加强政府和公共服务网站无障碍建设改造,政府新闻发布会逐步增加手语服务。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电视台开设手语新闻节目,逐步增加播出频率。推进影视剧和电视节目加配字幕。
——充分发挥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监督员作用,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定期开展抽查,并借助各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四)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1. 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执行力度。
——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长春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等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康复、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市残疾人事业政策体系。社会建设和民生等领域立法过程应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意见。
——政府部门要带头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要认真履行扶残助残的法定义务。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加大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执行力度。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全市“七五”普法规划,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提高残疾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 创新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县(市)区、开发区残疾人法律服务站的作用,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建立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应急处置机制,办好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网络信访平台。
——各级司法和法律援助部门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构建法律助残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宣传等活动。
——推动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协商工作机制。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有效发挥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五)激发和释放社会活力,加快残疾人实现小康步伐。
1. 努力发展助残公益事业。
——支持引导各类慈善团体积极开展助残捐助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济困、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赠和助残帮扶活动。通过购买服务、直接资助等方式,支持助残社会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支持专业化社会服务组织到城乡社区开展助残服务。加强助残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提升社会公信力,增强服务能力,使助残社会组织走上规范化、组织化、制度化管理的道路。
——加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建设,不断完善制度体系,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加强我市助残工程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具有长春特色的公益助残品牌项目。
——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2. 积极开展志愿助残服务。
——大力开展“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邻里守望”等群众性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脱贫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服务。
——培育专业化的志愿者队伍。加强对助残志愿者骨干的培训指导,普及助残服务专业知识,提供开展助残服务的平台。完善助残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组织管理、权益维护和志愿服务供需对接、表彰奖励等机制。实施志愿助残示范项目,支持助残志愿服务组织与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长期结对服务。
3. 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完善落实残疾人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用地保障、投融资、人才引进、政府补贴等扶持政策。大力发展为残疾人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扶持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
——支持研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为残疾人服务的技术和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研究制定残疾人参保补贴政策。
——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行业管理制度,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 推进政府购买助残服务。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以残疾人康复护理、托养照料、生活服务、脱贫解困、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家居无障碍环境改造等为重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全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促进助残社会组织发展,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质量监控和绩效考评,实现政府购买服务促进专业服务组织发展、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效益的综合效用。
5. 优化事业发展舆论环境。
——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社会环境。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残疾人事业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融合”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
——宣传树立优秀残疾人典型,开展“长春好人·自强之星”评选活动,加强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教育,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宣传扶残助残好人好事,引导社会各界关爱帮助残疾人。
——完善残疾人新闻宣传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组织,鼓励各类媒体以不同形式宣传报道残疾人事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调度一次规划实施进程。坚持政府领导、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单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局面。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残疾人民生保障和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残疾人事业资金投入格局。
(三)完善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要配套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实现合理布局。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扩大覆盖范围。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设备配置。研究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用地、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
(四)提升信息服务。完善全市残疾人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对持证残疾人人口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做好残疾人状况监测和研究分析的相关工作。建立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机制,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核发管理,为更好地服务残疾人提供基础支撑。借助于残联门户网站、各类服务机构,开展“互联网+”办事服务、技能培训服务、康复服务、就业服务、扶残助残信息对接和服务。
(五)夯实基层服务。落实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平台,辐射带动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加强残疾人社会工作和残疾人家庭支持服务。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到城乡社区开展助残服务。
(六)协调城乡发展。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加快促进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增收、切实改善农村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确保进城残疾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并做好就业扶持。逐步实现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
(七)强化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自身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法依章程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建立残联主席团委员建言献策制度,协调解决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实施残疾人组织建设“强基育人工程”,提升县域残疾人组织治理能力。加强残疾人专门协会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并提供经费、场地、人员等工作保障。加强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建设。做好全市各级残联换届工作。加强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五、监测评估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或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本纲要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市、县(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对纲要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监测和跟踪问效,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确保全面完成规划纲要各项任务。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厅,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长春日报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