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惠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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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残联发〔2019〕4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残联、发改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体育行政部门、邮政局、扶贫办、工会、团委、妇联,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15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和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生产增收,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范围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吉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

  (二)扶持范围

  1.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2.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三)残疾人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可以通过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残疾人到办事大厅申报的,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各级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开发的旅游景点设立的摊位,以及新建新增彩票投注站、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按照不低于10%比例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三、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五)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额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残疾人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八)对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他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九)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使用宽带互联网,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四、给予金融信贷扶持和资金补贴

  (十)优先满足残疾人信贷需求。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吉林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吉发改开发指导联〔2016〕33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残联发〔2015〕53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担保业务。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在生产经营遇到资金困难的创业残疾人申请其他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十一)对残疾人创业给予扶持补贴。对残疾人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可给予不低于0.2万元的创业扶持补贴;对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设备补贴;对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满3年、发展前景好、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中遇到实际困难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行业特点、项目规模、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考虑。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补贴资金可以叠加计算。对同一名残疾人创业扶持原则上不超过3次。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二)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其实际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额度按当地规定执行。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十三)鼓励各地对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残疾人,给予一定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额度和年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标准执行。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四)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补助水平按政策规定逐月(季)递减。

  (十五)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五、支持重点群体自主就业创业

  (十六)重点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对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数量较多、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创业致富带头人,要进行宣传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吉林省五四青年奖章”“吉林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十七)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高校(含技师学院)残疾人毕业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组织16—24岁失业残疾人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0.2万元带教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十八)加大对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创业支持力度。对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给予奖励,自主就业创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定期开展残疾人“双创”活动,对获奖的残疾人和就业项目,优先给予扶持和推广。

  (十九)残疾人利用网络创业就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同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帮扶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电商创业就业,免费提供电商专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办公场所,减免创业办公场所的水电费、网络宽带费、取暖费等电商创业费用。

  六、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力度

  (二十)认真落实《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残联发〔2019〕22号),加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力度,提高吸纳和辐射带动残疾人创业就业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推动本地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建设。

  (二十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2020年底前,有条件的市县应培育一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众创空间。

  (二十二)开展盲人按摩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对管理规范、安排盲人较多、被评为盲人按摩示范基地的,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盲人按摩示范基地通过“师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盲人按摩人员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并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设立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的服务机构。

  七、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二十三)各地应根据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支出。省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各地设立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

  (二十四)各级残联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创业就业实名制统计等工作,科学制定各年度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计划,并及时做好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扶持情况的跟踪服务工作。

  (二十五)鼓励支持企业与自主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

      (二十六)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省内户籍残疾人跨地区创业,并已经取得居住证(含集体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创业补贴。

  (二十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本地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动态数据,全面掌握残疾人就业创业需求,将残疾人相关数据和需求与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享,合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要依托各类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性强的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有效提升其创业能力和技能水平。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各地区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强化督查问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体育局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林省总工会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