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惠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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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自4月22日起,吉林省全面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即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全面“跨省通办”。 

办理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是由申请人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户籍地乡镇(街道)、残联、民政按程序进行初核、复核、审定及资金发放组织实施。“跨省通办”包括省内跨市通办、跨县通办、跨乡镇(街道)通办。  

办理方式

“跨省通办”主要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进行资格认定申请的异地代收、推送户籍地审核、办理结果反馈等。各地既承担外地户籍人口在本地提交申请的受理工作,又承担本地户籍人口在外地提出申请的审核工作。 

乡镇(街道)应确保每个工作日安排人员在岗受理异地申请,并及时查看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接收和办理本地户籍人员在外地提出的申请。 

受理异地户籍申请

异地户籍残疾人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提交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时,窗口受理人员应将申请人身份证号输入全国系统查验是否为残疾人,并查看其户籍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办要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递交材料收齐后,要及时录入系统,并于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收到业务属地反馈的办理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记录。 

受理异地申请时只需申请人提交联系方式和户籍地所需材料,受理地不负责对补贴资格进行认定或其他形式的审核,享受补贴政策的类型及标准由户籍地负责解释。不能提供户籍地所需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审核本地户籍异地申请

各乡镇(街道)收到外地推送的申请后,应与其所属村(社区)确认该申请人是否为本地户籍人口,如户籍已迁出,应将结果反馈受理地,如属本地户籍的,要认真审核推送的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按吉林省政策确定补贴类别、标准并按程序提交县级残联组织、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定,经审定符合补贴条件的,纳入补贴范围,从提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 

在乡镇(街道)初核、残联复核、民政审定过程中任一级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请受理地,并说明具体原因。初审、审核、审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吉林省民政厅将定期检查各地系统内数据录入工作完成情况,对系统数据录入工作不到位的地区予以全省通报,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各地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吉林省民政厅、省残联报告。吉林省民政厅、省残联将定期检查业务办理情况,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