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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 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司法部负责人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

明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

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

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

强化便民服务举措

进一步加大《条例》规定落实的监督保障力度

如何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如何界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既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实施的难点,也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更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良性运行的基点。通过本次修订,不予公开的范围界定更为科学、明确、具体,必将推动条例实施迈上新台阶。

如何规范不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权利不合理利用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制度下的衍生问题,各国深受其困扰,对于这一问题的成因、行为特征的研判以及提出相应的规制对于制度的顺利运行、健康运作必不可少,且随着制度的成熟与发展,切实可行的规范措施的提出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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