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救助 — 康复项目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残联发〔2021〕 18 号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残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0 号),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厅在《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残联发〔2018〕63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 年 5 月 26 日
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管理办法、服务规范,救助残疾儿童的申请、受理、转介服务、资金结算、经费使用等做出规定,凡承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各有关部门均需遵守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残联会同本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国务院和本级政府出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中相关规定,采取部门审查、委托评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认定的为残疾儿童提供诊断、评估、治疗、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的机构。其中,手术类救助项目定点服务机构由省残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确定;康复训练类定点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辅助器具适配类定点服务机构由各市、县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四条 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按照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残疾儿童数量、康复服务机构能力,合理配置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数量,鼓励公办与民营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择优认定;
就近就便。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确保每个地区、有条件的县都有相应的定点服务机构承接各类康复救助项目,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康复服务;
优质服务。结合残疾儿童自身发育水平,根据康复评估结果,开展个性化干预,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不断提升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
提高效能。强化机构康复与家庭康复、社会适应紧密结合,强化多学科专业团队共同参与综合干预,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服务资源利用实效。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谁认定谁监管。省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省直、中直申请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管和委托协议管理等工作;市(州)残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市直、市辖区申请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管和委托协议管理等工作;县(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级申请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管、委托协议和服务协议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加强综合监管。
残联组织负责协调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服务机构规范服务管理、提升康复质量、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救助效果。省残联提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以及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牵头成立省级残疾儿童诊断和质量控制专家组,编制康复委托协议、康复服务档案、康复效果评价等示范文本。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儿童致残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救助政策宣传等工作,支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监督,依法查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开展质量控制督导。
教育部门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办学前班,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育形式,保障康复后的适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权利。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从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社会组织的监管。支持全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并积极纳入各级残疾儿童定点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同时为残疾儿童监护人和定点服务机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监护人责任和定点服务机构职责。引导慈善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做好困难残疾儿童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预算编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等侵害残疾儿童康复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食品等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配合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
医保部门应当按程序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以下类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的执业资格的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各级残联提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二)具有非企业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允许开展相应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
其中,从事诊断、治疗及医疗康复的服务机构须取得卫生健康委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的企业法人机构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教育培训或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服务机构须按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申请服务项目。
各类机构(含幼儿园资质)申请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还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 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应根据各级残联准入认定工作安排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类或辅助器具服务类)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法人登记证书和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
(三)取得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颁发资质及证明材料;
(四)康复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协议(有效期两年以上)、使用面积的康复功能设置平面图、儿童康复设备、器材清单;
(五)上一个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情况报告;
(六)对应申请的服务项目所必须配备的专业人员从业资格、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等材料。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各级残联应当按以下程序认定定点服务机构:
(一)受理申请。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后,县级以上残联应当自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残疾儿童数量和机构分布状况,对相关申请材料及机构建设情况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组织认定。各级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开展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工作,制定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公开认定方式、认定标准,启动认定程序,做出初步认定结果。
不符合条件或者各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正在对申请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不予通过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公示、公布。初步认定通过的机构名单在县级以上残联网站或其他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举报经核查不影响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认定为定点服务机构。
(四)签订委托协议。组织认定的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5年的委托协议。已认定的申请机构在公示后1个月内不签订委托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委托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委托时限、服务监管、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具体内容可由委托方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执行和监管需要进行调整。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双方共同协商予以补充明确。
(五)复议。没有通过审核的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残联申请复议,并提交复议说明。每个机构对评审结果最多申请复议1次,如复审后仍未通过审核,可在下一次重新申请。
第十条 县级以上残联应在本年度内将认定的定点服务 机构的相关情况,逐级报备至省残联,省残联定期向社会公 布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基本情况, 供接受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法人代表、 执业地址、执业(经营)内容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 应自批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携带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 文书,向组织认定的残联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需要停业(歇业)3个月以上的, 一般应当提前 2 个月向签订委托协议的残联报告,配合签订 服务协议的残联将在训儿童完成转介安置后方可停业(歇 业)。停业(歇业)期间暂停履行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被暂停履行委托协议需恢复的, 应当在暂停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签订委托协议的残联提交 恢复申请、整改情况报告及改进措施报告,签订委托协议的 残联验收,验收合格的如期恢复委托协议。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监管中,发现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委托协议关系,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一)执业证书、营业执照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二)主动申请退出定点服务机构,并经属地主管部门和 组织认定的残联审核同意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服务机构被查 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 明材料的;
(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故意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五)在履行委托协议期间,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 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六)残疾儿童身心健康、安全等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恶 劣社会影响的;
(七)未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
(八)未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停业(歇 业)超过 6 个月未恢复正常服务的( 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的除外 ) ;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
(十)违反委托协议相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制度宣传并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进行政策解答及培训, 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费用单独记帐,安排专人与签订委托协 议的残联共同做好定点服务管理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 向签订服务协议的残联提供救助对象发生康复服务费用相关 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卫生健康、教育、 民政、财政、 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 助、履行委托协议和服务协议、执行救助资金等情况的监督 检查。省、市残联每年组织对全省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和 监管,并将抽查监管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签订委托协议的 残联,指导各地加强管理。
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委托协议约定的定点服 务机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服务、 取消定点资格、予以信用惩戒等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 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造成救助资金损失的按规定追回 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救助年龄
0-6 岁指申请救助之日未满 7 岁的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救助截止到 7 岁出生日期。
第十八条 手术类项目的救助流程:
(一)申请
1.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救助项目须为吉林 省户籍儿童,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
2. 采取实地申请或网络申请方式。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需提供手术救助项目申请表、户口簿、残疾人证或具有诊断 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监护人身份证。
残疾儿童监护人通过“ 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 ”网上直接 申请。
3. 手术类救助项目应根据术后康复评估情况, 申请康复 训练类及辅助器具类救助,确保康复效果。
人工耳蜗手术救助项目,术后康复训练至少 12 个月;肢 体矫治手术救助项目,术后康复训练为 6 个月。
实施人工耳蜗单侧手术救助,术后可申请另一侧助听器。
(二)审核、备案及转介
1. 户籍地县级残联负责对申请救助材料进行审核,填写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 待确定救助对象并公示通过后,根据残疾儿童监护人意愿向 手术定点服务机构进行转介。
2. 符合手术适应证的残疾儿童通过行为认知能力等项目筛查后, 由省里组织项目评定组确定手术救助对象,并予以 公示。
(三)实施救助
通过公示的残疾儿童携申请材料原件和《残疾人精准康 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到手术定点服务机 构实施手术救助。
第十九条 辅助器具类项目救助流程:
(一)申请
1. 低视力助视器项目: 须为吉林省户籍儿童。持户口簿 (居住证)、残疾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视力检验报告、监护 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残联申请。
2. 助听器项目 :须为吉林省户籍儿童。持户口簿(居住 证)、残疾人证或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 听力检测报告、监护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 县级残联申请。
3. 假肢、矫形器项目:须为吉林省户籍儿童。持户口簿(居 住证)、残疾人证或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 康复评估报告、监护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 县级残联申请。
4. 基本型辅助器具项目:持户口簿(居住证)、残疾人证 或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适配评估报告、 监护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残联申请。
(二)审核、备案及转介
户籍地县级残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残 疾儿童转介至定点评估机构进行适配前评估( 已有县级以上 残疾诊断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不再重新评估),残联填写《残 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根据 评估报告转介至相应辅助器具类定点服务机构。
(三)实施救助
申请低视力助视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基本型辅 助器具项目的残疾儿童携申请材料原件和《残疾人精准康复 服务手册》《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服务机构,按 本地出台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管理规定实施康复救助。
第二十条 康复训练类项目的救助流程
(一)申请
1.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申请材料 :户口簿(居住证)、残疾 人证或具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监护人或 委托人身份证。网上申请时提交以上材料扫描件。
对于申请确实有困难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 社会组织、儿童福利院等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代办申请事宜。
2. 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残 联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权限如下:
(1)吉林省户籍残疾儿童在省内康复的申请受理。
吉林省户籍残疾儿童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残联申请。
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交申请材料的,户籍地县级残联负 责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转介、备案手续。
向居住地县级残联提交申请材料的, 由居住地县级残联 负责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申请材料扫描件、 自主选 择的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即时推送至申请救助儿童的户籍地 县级残联 ;户籍地县级残联与监护人及康复机构取得联系, 按照向户籍地提交申请材料的规定办理。
(2)吉林省户籍且取得省外居住证的残疾儿童的申请 受理。
此类残疾儿童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康复, 由户籍地残联协 调居住地残联办理转介、结算手续。需儿童户籍地结算康复 经费的,应与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残疾儿童康复补助标准 及经费结算按户籍地标准和规定执行。
(3)非吉林省户籍且取得吉林省居住证的残疾儿童的申 请受理。
此类残疾儿童选择在吉林省内定点服务机构康复训练的, 可直接向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由定点服务机构负责协助 申请人与户籍地残联取得联系。其补助标准及经费结算按残 疾儿童户籍地标准和规定执行。
(4)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其所在儿童福 利机构向其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
3. 残疾儿童一个康复期满后,根据康复(医疗)机构出
具的评估结果和意见,可继续申请下一个康复期康复, 由所 在定点服务机构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经残疾 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确认后,推送至残疾儿童户籍地县级残 联同意并续订服务协议。另行选择其它定点服务机构康复的, 按初次申请程序办理。
4. 多重残疾儿童可根据诊断结果或专家组意见, 由其监 护人或委托人自主选择康复救助类别,其监护人或委托人应 选择能提供多个类别康复服务的定点服务机构。
(二)审核、备案和转介
1. 残疾儿童户籍地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 自主选择的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确认,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 务协议,按程序办理转介。如该机构不能接收,应在征得残 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定点服务机构转 介。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须于 15 个工作日内到所选择定 点服务机构建立康复救助档案,确定康复服务启动时间。
2. 一个康复期内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人最多可向户籍 地县级残联申请两次转介。
3. 县级残联应设立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审核、转介、备 案的接待办事场所并向社会公布,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 理此项工作。要根据“最多跑一次 ”要求,对申报材料完备 且所选定点服务机构同意接收的残疾儿童申请应即办即转, 并实行审核负责制、责任追究制。
(三)实施救助
1. 康复训练类项目的一个康复周期 10 个月/ 年度,其中 年度指自残疾儿童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之日起向后 推算的 12 个月之内。
2. 残疾儿童携申请材料原件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 册》《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评 估,根据医生建议及康复机构评估结果, 以及中国残疾人康 复协会发布的各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团体标准,与监护人 或委托人共同确定康复训练(治疗)方案和课程。
3. 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残疾儿童监护人知情并认可的康复 训练(治疗)方案开展康复服务。为充分满足残疾儿童个性 化康复需求,在康复训练周期内开展阶段性康复评估,适时 调整康复训练方案。
4. 定点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及康复服 务质量报告、可查询痕迹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考核制度,为 结算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服务信息录入
县级残联负责采集审核通过后的申请救助信息,录入“残 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向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服 务机构授权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指 导利用好信息管理系统。
定点服务机构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信息实时、据实地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市、县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人数,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纳 入政府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健全多渠道筹资 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二十三条 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 按规定给予补助,定点服务机构不得向监护人或委托人收取 额外费用。
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 以及 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 由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 定先行结算,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 补助。
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超出服务目录规定的服务项目 及频次,产生费用需由监护人或委托人承担的,应当事先告 知并征得监护人同意。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开、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结算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的实施意见》 中对经费结算的规定,经费结算应履行以下 程序:
(一)康复训练类救助项目,以实际康复服务实效和时长, 据实结算,不得超过最高救助标准。每月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20 天,救助时间足月的,按月结算,不足月的,按天数结算。
1.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被认定为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开展康复救助产生的费用,按 照机构隶属关系经同级残联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由同 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2. 在其它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康复救助费用,提供有效 发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由同级财政 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户籍地县级残联要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共同 约定提供结算依据的资料清单、结算时限等事宜,在一个结 算周期内对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结算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 行审核,可采取实地查看、电话回访、网络监管等方式进行 核实。对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经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拨款函报同级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 复核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结算。
(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项目结算方式, 由省残联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另 行确定。
(三)残疾儿童辅助器具救助项目结算方式,按照本地辅 助器具适配管理办法,与委托方(购买方)予以结算。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
(一)多重残疾儿童可享受多项康复训练,全年总费用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的最高补助标准。
(二)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 使用制度,结算所得的残疾儿童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提供以减 轻和改善残疾儿童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为目的的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 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培 训、居家康复指导及家长培训等。
(三)定点服务机构应按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相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集中消耗资金、过度康复干预。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 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 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范残疾儿 童康复救助资金结算、使用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等共同印发的《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 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吉残联发〔2018〕6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2021 年版)
2. 各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参 考标准)
3. 全省残疾儿童诊断和质量控制专家组名单
4. 委托协议(参考模板)
5.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备案表
6. 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卡
7.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指导目录
8. 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课程(治疗)统计单
下载: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