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打印】 【关闭

[案例]

下岗职工周某与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餐馆,取名“香漫天"。并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登记手续。餐馆生意非常兴隆, 可没过几个月,孙某在周某的餐馆对面也开了家“香漫天”,而且餐馆的装格风格与周某的餐馆风格很相似。但孙某的餐馆卫生状况很不好,经常出现顾客食物中毒的情况,所以生意很不好。顾客搞不清两家店的关系,周某的生意也因此受到影响。请问,孙某盗用周某餐馆名称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解析]

孙某的行为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名称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区别于其他个人和组织的文字符号。姓名可以相同,但名称在同一登记地区的同行业内不得相同。也就是说,周某的“香漫天”餐馆享有名称权,在其所登记地区的同行业内,他人不得再使用该名称。而孙某使用“香漫天”开办的餐馆显然侵犯了周某的名称权,应依法赔偿由此给周某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