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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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崔某家有一片果园,每到水果成熟时,崔某都很烦恼。原来经常有人在夜里潜入果园偷果子,崔某不得不去看守。当果园又一次被偷后,崔某非常生气,找到村民陈某商量对策。陈某也对行窃者非常讨厌,并告知崔某说在果园挖几个坑,埋上猎夹,这样就可以抓住窃贼了,并将自己家的猎夹提供给崔某。崔某依计而行。几天后,村民马某经过崔某家的果园时,不慎落入坑中,被猎夹夹伤脚踝,花去医疗费用8000元。马某找到崔某要求赔偿,崔某认为猎夹是陈某的,应由陈某赔偿。那么,马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法律解析]

马某的损失应由崔某与陈某共同承担。崔某听从陈某的提议,在果园内挖坑放置猎夹,应该能预见到可能会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但依然实施并造成马某受伤,所以应当承担马某的损失。而陈某向崔某提供猎夹、出谋划策等行为,属于帮助、协助他人侵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帮助行为人。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马某的损失应该由崔某与陈某共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