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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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案例]

在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下,有的家长形成了“读书无用论”的思想,他们认为孩子花钱读书,即使能考上中专、大学,也找不到工作,跳不出农门,孩子还不如不读书,趁早打工赚钱。还有学生家长认为,接受教育是孩子的权利,孩子可以放弃此项权利。请问,接受义务教育仅仅是公民的权利吗?

[法律解析]

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的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女大学生在校怀孕,学校能将其开除吗?

[案例]

某高校大三女生吴某因与男友同居而怀孕。此事被学校知道后,校领导认为此事严重影响了学校声誉,于是责令吴爱迪生及其男友写出深刻检查,后又以吴某对错误认识不到位、严肃校纪为由对吴某作出勒令退学处罚。请问,女大学生在校期间怀孕,学校有权将其开除吗?

[法律解析]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在校期间怀孕就要被剥夺受教育权,因此,在本案中,学校可以对吴某及其男友进行惩戒,但却无权以严肃校纪、校规为由,勒令她退学,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另外,根据我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见容,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仅可能享受有性权利,而且还可以结婚。因此,女大学生在校期间怀孕的,学校不能将其开除。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