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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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处罚不愿服兵役者是否合法

[案例]

20岁的男子秦某是2008年冬季征兵的应征公民,入伍应征体检及政治审查都合格。但他听别人说当兵很苦,因此不愿服兵役,并于同年12月外出,从而逃避了兵役。为此,秦某所在县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对他作出“给予一次性罚款1500元”“劳动部门两年不予以开具招工证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年内不安排其进乡、村办企业工作”处罚。请问,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秦某的处罚决定合法吗?

[法律解析]

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秦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性义务,每个适龄青年都应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神圣义务。秦某作为适龄青年,身体合格,政治审查也合格,但因为怕吃苦而逃避服兵役。这一行为是对《宪法》的破坏,必须受到严厉的惩处。

[法条链接]

《宪法》第五十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用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

[案例]

2006年,某著名歌星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由于有一部分明星偷税漏税,北京一些重点城区地税局的所得税科都有一本明星纳税档案,以对演艺界的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控,同时对公众普及纳税知识,举办有关纳税知识的讲座,在这些讲座上常能看到一些大腕儿明星认真听课的身影,普通公众及明星依法纳税的意识得到 了提高。那么,公民为什么要向国家纳税呢?

[法律解析]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刑法》中也专门规定了涉税的犯罪,同时,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以保障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税收的本质是无偿性的,强制性的;其用途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偷逃税款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义务,且其实质是侵吞公众财产,扰乱正常经济秩序,践踏公平竞争原则,因此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