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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少年的交携行为有效吗

[案例]

赵某在过16周岁生日时收到了爷爷奶奶给的8000元红包,赵某很髙兴,遂拿着钱自己去商场购买了一台心仪已久的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后来被赵某父母发现,他们要求赵某将电脑退回,赵某不从。其父母于是拿着笔此本电脑返回商场,以赵某是未成年人为由要求退货。那么,赵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有效呢?

[法律解析]

赵某买电脑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待定”行为。效力传定是指行为成立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以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赵某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是在其16刑岁生日的当天, 并没有满周岁,满周岁是指过了生日的第二天,可见,赵某并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赵某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须经其父母追认后才能确定为有效。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