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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照管未成年人,需要承担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吗

[案例]

小明的爸爸妈妈因工作需要出国学习半年。在他们出国之前,爸爸妈妈将8岁的小明委托给亲戚孙某照管。在孙某照管期间,一次小明和小伙伴阿毛发生打斗,阿毛受伤。阿毛的父母后来找到孙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感到很无辜,理由是自己并不是小明的监护人,只是代为看管。请问这种情况,孙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解析]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小明的爸爸和孙某就其委托责任另行约定,可视为全部委托。所以,孙某就此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