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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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

【案例】2020年4月28日,在一场羽毛球比赛中,周某打出的羽毛球击中70岁的宋某右眼,宋某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并住院治疗。后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8500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宋某称周某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其大力扣球,才致使其右眼受伤,虽不存在故意,但构成重大过失。即使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损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宋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且周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宋某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我国法律首次确认“自甘风险”作为免责事由。

本案作为全国法院首例适用“自甘风险”审理并宣判的案件,以公开宣判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理性、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保障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法官提醒,作为文体活动参加者,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活动中应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需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