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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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环境侵权行为

【案例】深圳市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该公司也因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违反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被环保部门处罚7次。环保组织等以该公司存在长期连续超标排放污染物、构成环境民事侵权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存在连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及水污染物的情况,说明其对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力,其污染治理设施不足以处理生产产生的全部废水、废气,已造成环境损失和环境功能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月27日,深圳中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共计1000万元等。

【说法】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规定即民法典所确立的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

民法典各分编分别对于绿色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例如物权编中,提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本案通过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制裁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人,支持环保组织主张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请求,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以司法裁判彰显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护航绿水青山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