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维权 — 法律援助
什么是机动车无过错责任
[案例]
某天早晨,某十字路口发生了堵塞。人行横道被机动车堵死,行人只好从机动车之间穿行。当行人汤某欲从一辆停止的大巴车前穿过时,大巴车末注意到前方的汤某而启动,汤某抽身不及被当场辗轧致死。那么,大巴车司机是否可以因汤某穿行机动车道而免责呢?
[法律解析]
大巴车司机不能免责,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国法律实行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案中,当大巴车启动时,应当注意车辆的前方是否有人穿行,但大巴车司机却未在高度注意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二款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